一、单幢危旧房屋可按不增加户数、不改变原建筑用途、基本不扩大原建筑基底、基本不改变四至关系的标准进行改造提升,并鼓励与周围相邻建筑开展连片集中改造。
二、老旧小区可按不增加户数、不改变原建筑用途、不突破用地红线的标准实施拆除翻建,并宜按照集约用地原则优化空间布局,采取多、高层建筑方式实施改造建设,适当增设公共活动空间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完善小区人居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