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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村及工矿用地认定标准?
来源:调查监测处 发布时间:2025-04-28 15:27:2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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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城镇村及工矿用地指城乡居民点、独立居民点以及居民点以外的工矿、国防、名胜古迹等企事业单位用地,包括其内部交通、绿化用地。二级类包括:城市用地(201),即城市居民点,指市区政府、县级市政府所在地(镇级)辖区内的,以及与城市连片的商业服务业、住宅、工业、机关、学校等用地。包括其所属的,不与其连片的开发区、新区等建成区,及城市居民点范围内的其他各类用地(含城中村),当中还包括城市独立工业用地(201A),指城市辖区内独立的工业用地;建制镇用地(202),即建制镇居民点,指建制镇辖区内的商业服务业、住宅、工业、学校等用地。包括其所属的,不与其连片的开发区、新区等建成区,及建制镇居民点范围内的其他各类用地(含城中村),不包括乡政府所在地,当中包括建制镇独立工业用地(202A),指建制镇辖区内独立的工业用地;村庄用地(203),即农村居民点,指乡村所属的商业服务业、住宅、工业、学校等用地。包括农村居民点范围内的其他各类用地,当中包括村庄独立工业用地(203A),指村庄所属独立的工业用地;采矿及盐田用地(204),指城镇村庄用地以外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205),指城镇村庄用地以外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风景名胜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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