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PG电子官网关于推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若干措施》第(八)条,广州市公共停车场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建筑。具体规定为:单独新建50个及以上泊位的公共停车场或利用自有建设用地改建、扩建、增建后增加50个及以上泊位的公共停车场,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建筑面积,其中地上公共停车场附属商业建筑面积不超过新增地上公共停车场建筑面积的10%;地下公共停车场附属商业建筑面积不超过新增地下公共停车场建筑面积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