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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工程资金如何保障?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7-04-27 02:13:3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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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依照此规定,我市和各区财政都设有“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用于地质灾害治理各项工作开展(含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各分局应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本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年度防治工作方案等规定依规申请年度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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