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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用地单位无法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规定对用地进行开发的,应该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1-02-05 09:30:49 来源:开发利用处

  对于已签订出让合同,但因疫情影响受让人未能按期履行交地、动工、竣工土地出让合同义务的,疫情持续期间不计入违约期,受让人应在省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办顺延交地、动工、竣工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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