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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需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发布日期:2019-10-29 07:39:08 来源:本网

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十二条规定:“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四条规定:“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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