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不含深圳市):
根据《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要求,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制定了《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征收海域使用金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沿海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可结合本地区海域资源及海域使用需求等情况,在本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一定比例(不超过30%)制定标准,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备案。以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执行所在市标准;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按照所在市标准计算的海域使用金金额。
尚未颁布地级以上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地区,执行本标准。
三、本通知施行前已获批准但尚未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仍执行原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其中,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项目批准时间,以政府批复出让方案的时间为准。
四、经批准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在批准的分期缴款时间内,应按照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
五、已获批准按规定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项目确权登记时间在本通知施行前的,仍执行原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缴款通知书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海域使用权续期或用海方案调整等需重新报经政府批准的,批准后按照新标准执行。
本通知施行后批准的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调整后第二年起执行新标准。
六、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此前我省制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七、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将按照国家要求、海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5月27日
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根据《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现将我省(不含深圳市,下同)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明确如下:
一、海域等别调整
根据沿海地区行政区划变化以及海域资源和生态环境、社会经济发展等情况,我省海域等别调整如下:
海域等别
一等:
广州市(黄埔区 番禺区 南沙区 增城区)
二等:
东莞市 汕头市(龙湖区 金平区 潮阳区) 中山市 珠海市(香洲区 斗门区 金湾区)
三等:
汕头市(濠江区 潮南区 澄海区) 江门市新会区 湛江市(赤坎区 霞山区 坡头区 麻章区) 茂名市电白区 惠州市惠阳区 惠东县
四等:
南澳县 台山市 恩平市 汕尾市城区 阳江市江城区
五等:
遂溪县 徐闻县 廉江市 雷州市 吴川市 海丰县 陆丰市 阳东县 阳西县 饶平县 揭阳市榕城区 惠来县
二、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根据国民经济增长、资源价格变化水平,并考虑海域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详见附件。
三、用海方式界定
根据海域使用特征及对海域自然属性的影响程度,用海方式界定如下:
用海方式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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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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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海方式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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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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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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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海造地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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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筑堤围割海域填成土地,并形成有效岸线的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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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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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填海造地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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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通过筑堤围割海域,填成建设用地用于工业、交通运输、渔业基础设施、城镇建设等的用海。
工业、交通运输、渔业基础设施等填海是指主导用途用于工业、交通运输、渔业基础设施、旅游娱乐、海底工程、特殊用海等的填海造地用海;城镇建设填海是指除工业、交通运输、渔业基础设施等填海以外的其他填海造地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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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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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填海造地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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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通过筑堤围割海域,填成农用地用于农、林、牧业生产的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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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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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物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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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采用透水或非透水等方式构筑海上各类设施的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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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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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透水构筑物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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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不形成有效岸线的码头、突堤、引堤、防波堤、路基、设施基座等构筑物的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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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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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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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占用海面空间或底土用于建设跨海桥梁、海底隧道、海底仓储等的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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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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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水构筑物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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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码头、平台、海面栈桥、高脚屋、塔架、潜堤、人工鱼礁等构筑物的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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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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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海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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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通过筑堤或其他手段,以完全或不完全闭合形式围割海域进行海洋开发活动的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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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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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池、蓄水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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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通过修筑海堤或防浪设施圈围海域,用于港口作业、修造船、蓄水等的用海,含开敞式码头前沿的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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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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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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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通过筑堤圈围海域用于盐业生产的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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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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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海养殖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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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通过筑堤圈围海域用于养殖生产的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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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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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海式游乐场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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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通过修筑海堤或防浪设施圈围海域,用于游艇、帆板、冲浪、潜水、水下观光、垂钓等水上娱乐活动的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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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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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围海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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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上述围海用海以外的围海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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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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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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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不进行填海造地、围海或设置构筑物,直接利用海域进行开发活动的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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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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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养殖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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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采用筏式、网箱、底播或以人工投苗、自然增殖海洋底栖生物等形式进行增养殖生产的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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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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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场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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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供游人游泳、嬉水,且无固定设施的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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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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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游乐场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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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开展游艇、帆板、冲浪、潜水、水下观光、垂钓等娱乐活动,且无固定设施的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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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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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航道、锚地用海
|
指供船舶航行、锚泊的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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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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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开放式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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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上述开放式用海以外的开放式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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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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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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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上述用海方式之外的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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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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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岛式油气开采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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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采用人工岛方式开采油气资源的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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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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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式油气开采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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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采用固定式平台、移动式平台、浮式储油装置及其他辅助设施开采油气资源的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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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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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电缆管道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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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铺设海底通信光(电)缆及电力电缆,输水、输气、输油及输送其他物质的管状输送设施的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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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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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砂等矿产开采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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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开采海砂及其他固体矿产资源的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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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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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排水口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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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抽取或排放海水的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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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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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达标排放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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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受纳指定达标污水的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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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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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冷排水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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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受纳温、冷排水的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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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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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倒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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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向海上倾倒区倾倒废弃物或利用海床在水下堆放疏浚物等的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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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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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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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种植芦苇、翅碱蓬、人工防护林、红树林等的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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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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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等别
用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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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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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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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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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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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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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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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海造地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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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填海造地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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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交通运输、渔业基础设施等填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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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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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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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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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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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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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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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建设填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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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0
|
2300
|
1900
|
1400
|
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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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填海造地用海
|
130
|
110
|
90
|
75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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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物用海
|
非透水构筑物用海
|
250
|
200
|
150
|
100
|
75
|
|
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用海
|
17.30
|
|
透水构筑物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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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
|
3.93
|
3.23
|
2.53
|
1.84
|
按年度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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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海用海
|
港池、蓄水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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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0.93
|
0.69
|
0.46
|
0.32
|
|
盐田用海
|
0.32
|
0.26
|
0.20
|
0.15
|
0.11
|
|
围海养殖用海
|
0.75
|
0.675
|
0.6
|
0.525
|
0.45
|
|
围海式游乐场用海
|
4.76
|
3.89
|
3.24
|
2.67
|
2.24
|
|
其他围海用海
|
1.17
|
0.93
|
0.69
|
0.46
|
0.32
|
|
开放式用海
|
开放式养殖用海
|
滩涂
|
0.225
|
0.195
|
0.165
|
0.135
|
0.105
|
|
底播
|
0.225
|
0.195
|
0.165
|
0.135
|
0.105
|
|
筏式
|
0.45
|
0.3825
|
0.315
|
0.2475
|
0.18
|
|
桩架式
|
0.45
|
0.3825
|
0.315
|
0.2475
|
0.18
|
|
网箱
|
4.955
|
4.2041
|
3.9128
|
3.6214
|
3.33
|
|
浴场用海
|
0.65
|
0.53
|
0.42
|
0.31
|
0.20
|
|
开放式游乐场用海
|
3.26
|
2.39
|
1.74
|
1.17
|
0.74
|
|
专用航道、锚地用海
|
0.30
|
0.23
|
0.17
|
0.13
|
0.09
|
|
其他开放式用海
|
0.30
|
0.23
|
0.17
|
0.13
|
0.09
|
|
其他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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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岛式油气开采用海
|
13.00
|
|
平台式油气开采用海
|
6.50
|
|
海底电缆管道用海
|
0.70
|
|
海砂等矿产开采用海
|
7.30
|
|
取、排水口用海
|
1.05
|
|
污水达标排放用海
|
1.40
|
|
温、冷排水用海
|
1.05
|
|
倾倒用海
|
1.40
|
|
种植用海
|
0.05
|
备注:
1.根据《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规定:1)离大陆岸线最近距离2千米以上且最小水深大于5米(理论最低潮面)的离岸式填海,按照征收标准的80%征收;2)填海造地用海占用大陆自然岸线的,占用自然岸线的该宗填海按照征收标准的120%征收;3)建设人工鱼礁的透水构筑物用海,按照征收标准的80%征收;4)地方人民政府管辖海域以外的项目用海执行国家标准,海域等别按照毗邻最近行政区的等别确定。养殖用海标准按照毗邻最近行政区征收标准征收;5)深圳市(计划单列市)的海域试用金征收标准调整方案由深圳市自行制定。
2.开放式养殖用海:1)滩涂、底播养殖以实际养殖面积计征;2)筏式、桩架式养殖以占用海域的面积计征;3)网箱养殖以确权用海面积计征,征收标准已按666/120=5.55的倍数进行换算,计征时无需再换算。
3.实行海域使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参考底价不得低于上述标准,成交价上不封顶。
4.沿海各地级以上市可结合本地区海域资源及海域使用需求等情况,在本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一定比例(不超过30%)制定标准,报地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