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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的依据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2-08-10 14:08:40 来源:调查监测处

  (1)《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2)《土地调查条例》(2018修正)第三条“土地调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3)《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19修正)第四条“土地变更调查,由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根据上述规定,我市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的工作部署及要求,开展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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