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日,申请人持(2025)粤0606执2598-4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我局申请办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叶榕街1号8栋3梯802房产权的转移登记并注销全部登记事项。
经核查,该产权以叶爱仙名义申领了粤(2022)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19477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字号为22登记03042662,以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名义申领了粤(2023)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0451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字号为2023登记03009100。
我局依法已以2025登记03073117核准登记,但粤(2022)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19477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23)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0451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粤(2022)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19477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23)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0451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PG电子
202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