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原南沙区灵山镇庙青村12队的不动产以权利人“陈金水”名义申领了《房屋所有权证》(粤房证字第1440553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15-004936号),登记字号为番登记2004036275号、番登记2155622号。
2025年7月3日,我局已以2025登记04064188号案核准该业转移登记,但《房屋所有权证》(粤房证字第1440553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15-004936号)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上述《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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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