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权利人(被继承人)彭健慧、彭良深的法定继承人何秀华、何运康、张映明、彭智轩承诺继承人张映明(1949年5月出生)与张映明(1949年6月出生)为同一人。因年代久远原因,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提供继承人张映明(1949年5月出生)与张映明(1949年6月出生)的出生日期变更证明文件。自愿接受社会监督并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
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广州市中山七路330号荔湾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四楼十号窗。
联系方式:020-81531281转8070。
公告期:2026年7月2日至2026年7月31日
广州市荔湾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