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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区域需要开展“区域评估”工作?

发布日期:2020-07-09 15:39:36 来源:审批管理处

答:我市各类开发区、功能园区、产业区块、工业或产业园区、价值创新园、IAB和NEM产业项目所属园区等特定区域以及市以上政府部门明确需开展评估的区域,在新编制或修编控规时,应同步立项开展“区域评估”工作。已批准或此前已启动编制控规的区域,单独立项开展“区域评估”工作(已全部建成,无新建或改、扩建需求的区域,无需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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