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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日期:2015-03-16 16:44:00 来源:征收办

  1996年,广州市南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经批准开发观绿路22-28号之三地段,因该公司自身原因造成上述地块烂尾。2007年,广州翠桦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翠桦公司)经公开拍卖竞得上述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越秀区人民法院(2006)东法委执字第43号等公告,告知原与南方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户应向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变更补偿方式包括弃产弃租以便参与拍卖款分配以获得拆迁补偿。

  由于受规划调整影响,翠桦公司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申请退地,该委已受理。现对上述情况予以公告,如对本公告有意见,请当事人于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地址:德政北路486号之二,联系电话:83863273)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201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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