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房收用字〔2012〕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关规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依法收回番禺区洛浦街洛溪环岛路地段《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规地证〔2012〕282号)红线范围内,用地面积为3907.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范围详见附图)。拟作为道路用地,并由广州市番禺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对原权属人依法给予补偿。具体实施工作按照《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穗府〔2009〕39号)的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附图:50.30-27.15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二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