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91号的地块,原以2005国用字608号登记,领取了穗国用[2005]第60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准登记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1920.061平方米。
经核实,上述地块登记土地使用权面积有误,正确面积应为21550.9896平方米。我委已书面通知广州市第113中学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上述地块面积的更正登记手续。因广州市第113中学逾期未申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和第八十一条规定,我委将依法对上述地块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1920.061平方米更正为21550.9896平方米。
如对以上更正事项有异议,可以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地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就路31号)提出异议。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代章)
2016年8月17日
(联系人:蔡宗发;联系电话:37585345转4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