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文物局,直辖市建委(规划局、规划委)、文物局:
为贯彻落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有关要求,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更好的指导保护工作开展,我们组织编制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2012年11月16日
附件下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