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广州市南沙区海裕一街4号的房屋以陈珍莉等名义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详见附件),核准登记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经核实,上述房屋登记的土地使用年限有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以及上述房屋所属宗地的《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二)》第五条“本变更协议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商务金融用地”、第七条“该协议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40年”的约定,上述房屋土地使用年限应为40年。我局已书面通知产权人限期申请办理该房屋更正登记手续。因产权人逾期未申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我局将依法将上述房屋土地使用年限更正为“40年”。
如对以上更正事项有异议,可以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广州市南沙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地址: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8号)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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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4日
(联系人:广州市南沙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联系电话: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