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吴进佳的法定继承人林妹、吴月民承诺:(1)吴进佳的父母先于吴进佳死亡;(2)吴进佳人事档案中的“林妹”(出生日期:1937年9月)与申请人申报的“林妹”(出生日期:1937年8月11日)为同一人;(3)吴月民独生子女优待证中的“吴俊佳”与申请人申报的“吴进佳”为同一人。因时间久远的原因,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提供:(1)吴进佳的父母先于吴进佳死亡的证明材料;(2)上述人员姓名、出生日期与申报不相符,但实为同一人的证明材料,自愿接受社会监督并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
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宝岗路65号,广州市海珠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三楼8号窗。
联系方式:020-34380216,暨小姐、徐先生。
公示期:2025年7月22日至2025年8月20日
广州市海珠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