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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0920145659、0920145660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明遗失(灭失)的声明

发布日期:2025-06-30 00:00:00 来源:PG电子天河区分局

  廖倩莹、郑凤兰保管不善,将0920145659、0920145660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明遗失(灭失),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产权人:廖倩莹、郑凤兰

  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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