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倩莹、郑凤兰保管不善,将0920145659、0920145660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明遗失(灭失),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产权人:廖倩莹、郑凤兰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