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日,申请人持(2024)粤0104执968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我局申请办理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东升中路49号2座603房产权的转移登记事项。
经核查,该产权以韦芳名义申领了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20356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字号为花房0644950;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名义申领了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1368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他证登记字号为0215487。
我局依法已以2025登记03073424核准登记,但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20356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1368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20356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1368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PG电子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