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11200652号等《不动产登记证明(他项权证)》(详见附件)系以朱颐年等人的名义申领,现抵押权人已提供同意涂销抵押登记证明,申请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我局已核准登记,但上述《不动产权证明(他项权证)》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以上《不动产权证明(他项权证)》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朱颐年等人房屋不动产权证明(他项权证)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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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