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东山区(现越秀区)越秀北路芳草新巷2号101房,越秀北路芳草新巷6号903房、904房、106房以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名义分别申领了穗房地证字第570818、570817、570816号《不动产权证书》及0104508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字号为定46284、46285、46286、46303号。
2025年9月3日,我局已以2025登记01194417、01194418、01194419、01195073号案核准以上房屋名称变更登记,但穗房地证字第570818、570817、570816号《不动产权证书》及0104508号《不动产权证书》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穗房地证字第570818、570817、570816号《不动产权证书》及0104508号《不动产权证书》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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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