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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粤(2020)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405810号、粤(2021)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604032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的公告
来源:白云区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5-09-04 09:26:5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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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于白云区金新二街129号2901房,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陈应波名义分别申领了粤(2020)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405810号、粤(2021)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604032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字号分别为20登记01619827、21登记11009343号。

  2025年9月1日,周垤申请办理白云区金新二街129号2901房的抵押权注销登记、二手交易或互换登记,需收回原《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粤0111执367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该房产现转移至周垤名下,其无法提供粤(2020)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405810号、粤(2021)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604032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我局以2025登记10072172号核准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粤(2020)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405810号、粤(2021)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604032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公示期:2025年9月3日至202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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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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