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5日,申请人持(2025)粤0114执12562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我局申请办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179号3栋614房产权的转移登记并注销原产权登记事项。
经核查,该产权以彭成炳名义申领了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28858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字号为花房0602062;以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名义申领了粤(2023)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2176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字号为2023登记03055159;以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名义申领了粤(2023)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2325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字号为2023登记03061089;以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名义申领了粤(2020)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0722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他证登记字号0238609。
我局依法已以2026登记03067796核准登记,但上述08228858号《不动产权证书》和08021767号、08023250号、0820722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28858号《不动产权证书》和粤(2023)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21767号、粤(2023)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23250号、粤(2020)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0722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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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