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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28161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1759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的公告
来源:花都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4-08-29 17:06:3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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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8月29日,申请人持(2024)粤0114执7473号向我局申请办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101号5栋1301房产权的转移登记并注销全部登记事项。

  经核查,该产权以曾永根名义申领了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28161号《不动产权证书》,以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名义申领了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1759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

  我局依法已以2024登记03122561核准登记,但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28161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1759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28161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1759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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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 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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