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对于符合条件的利用申请,档案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可以当场提供的,应当当场提供利用结果;不能当场提供的,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向利用申请人提供利用结果。
因档案修复、需要征求档案形成或移交部门意见等特殊原因,档案机构不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办理,需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告知利用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