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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四)依申请注销查封登记办理指引
来源: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6-04-27 17:14:5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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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查封登记。

一、缴交资料(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

1.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人民法院作出的受理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以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复印件1份,加盖管理人公章,原件核验)

3.管理人或管理人负责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委托办理的,还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加盖管理人公章,原件核验,详见《不动产登记中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以下情形之一,还需要提交资料如下:

4.破产企业财产被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海关、纪检监察机关等具有强制执行权的国家机关查封的:查封机关同意注销查封的文书(原件1份)

二、办理期限:已编制不动产单元号且5宗以下的非批量案件为1个工作日;未编制不动产单元号或5宗以上(含5宗)的批量案件为3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机构

1.国有土地上存量房的,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增城区、番禺区、南沙区、花都区、从化区登记中心实行通收转办(越秀区范围内的房屋由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2.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上的增量房(新建商品房)的,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区范围内的,由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黄埔、番禺、南沙、花都、从化、增城区范围内的,由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3.其他情形的,由属区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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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记机构地址(导航图)、办公时间、电话(办事大厅-办事指南-登记机构地址)

2.不动产登记中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办事大厅-办事指南-办事指引)

3.案件办理进展(办事大厅-服务事项-案件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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