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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理决定书 (穗国房法字[2011]17号)

来源:PG游戏试玩 发布时间:2011-03-14 02:09:46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洗庆容,地址:天河区黄埔大道陶育路160号1001房。
  查明:1998年11月,冼庆容的配偶丁培春向国家环境保护局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房改购买了员村西街7号大院6号门101房。1999年12月,冼庆容隐瞒其配偶已参加过房改的事实,提交含有虚假信息的《广州市地区干部、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请书》又以初次购房的方式向暨南大学房改购买了天河区黄埔大道陶育路160号1001房,并于2001年以富字27210号登记案办理产权登记,领取了穗房地证字第80095号《房地产证》。丁培春第一次购买的住房面积已超过冼庆容夫妇双方职务面积标准上限,不符合在暨南大学再次房改的条件,其再次购买房改房属于房改房重购。暨南大学已对冼庆容重购房改房的行为进行了通报批评,并要求其退出重购的房改房,但冼庆容本人拒不配合暨南大学退还房屋。
  本局认为: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或者伪造证件、文件等非法手段骗取登记。洗庆容在房改购买天河区黄埔大道陶育路160号1001房时隐瞒了其配偶已于1998年参加房改的事实,违反《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第四大点第(十八)小点“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的规定,以含有虚假信息的材料违规购买房改房、非法骗取登记,且拒不退还房屋。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撤销富字27210号房地产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
  (二)随文注销穗房地证字第80095号《房地产证》。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穗房地证字第800095号《房地产证》作废的公告


  位于天河区黄埔大道陶育路160号1001房以冼庆容名义核发了穗房地证字第800095号《房地产证》,登记字号为富字27210号。
  2011年3月14日,我局以穗国房法字[2011]1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撤销富字27210号房地产登记的全部事项,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穗房地证字第800095号《房地产证》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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