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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0〕24号)
来源:PG游戏试玩 发布时间:2010-09-12 16: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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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对人: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深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1052号,法定代表人:吴俊光
  查明:位于天河火车站内自编88号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登记的产权人是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广深铁路总公司,登记字号为统字484175号,领有穗房地证字第271128号《房地产证》。
  2005年6月22日,广深公司向本局申请涉案房屋的转移登记,提交了广州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穗房地证字第271128号《房地产证》、《关于对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国资企函发[1995]287号)、《对广深铁路总公司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批复》(国土批[1995]65号)、《关于设立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体改生[1995]151号)、《关于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土地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3]127号)、《关于办理房地产证变更登记问题的复函》(穗国房函[2005]194号)、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测绘图等资料,本局以2005交登32380号立案受理。经审核,本局确认:广州铁路局广深铁路总公司经批准转制并更名为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铁路局广深铁路总公司共有41宗国有划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涉案房屋的用地属于上述41宗用地范围内,本局于2006年8月14日核准登记并以广深公司的名义核发了粤房地证字第C4818981号《房地产权证》。
  2010年7月30日,本局做出穗国房法字[2010]2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撤销了统字484175号房地产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
  本局认为,统字484175号房地产登记是广深公司取得粤房地证字第C4818981号《房地产权证》的权属来源,现统字484175号房地产登记已被撤销,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2005交登32380号房地产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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