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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0〕28号)
来源:PG电子官网 发布时间:2010-10-27 16: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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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广州市佳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越秀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光塔路 10-14号103房B
负责人:李海燕
现查明:你公司于 2009年12月16日促成了承租人许桂秋向出租人黄琛华承租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朝天路29号303房出租屋,至今未向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报送该房屋租赁信息。《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租赁经纪服务的,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每半个月将通过本机构中介服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姓名、房屋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告知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相对人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
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接受租赁委托的房屋情况告知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报送房屋租赁情况,逾期不报送的,处以 10000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对相对人的违规行为予以警告。
二、责令相对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天内,将本公司自 2009年1月1日以来未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报送的房屋租赁信息,报送给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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