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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12-03 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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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庞建华,女,1953年 12月 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2195*******4,住址:广州市越秀区淘金路182号906房
查明: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淘金路182号906房的房屋,原产权人是庞宏治。2007年 1月 8日,庞宏治和庞建华向本局申请上述房屋的转移登记,提交了广州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广州市房地产产权情况表(统字460426号)、房地产证(穗房地证字第C87270号)、房地产买卖合同、身份证明、测绘图、完税证等资料,本局以07交登01000955号立案受理。经审核,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九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本局核准登记并以庞建华的名义核发了粤房地证字第C5098869号房地产权证。
2008 年10月22日 ,杨少云向本局反映庞宏治和庞建华之间关于上述房屋的买卖行为已被法院判决无效的情况,提交了(2008)越法民三初字第2110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等资料,并要求撤销粤房地证字第C5098869号房地产权证,重新恢复庞宏治的产权。
在(2008)越法民三初字第2110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庞宏治在未经共有权人之一的杨少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庞建华名下,侵犯了杨少云对房屋的共有权,因此,依法认定庞宏治和庞建华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
本局认为,根据(2008)越法民三初字第211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庞宏治在没有征得共有权人同意的情形下擅自转移房屋产权的事实,因此认定庞宏治和庞建华隐瞒真实情况,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粤房地证字第C5098869号房地产权证。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00八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