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陈浩文,男,身份证号码:4401111950*******7,户籍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官洲桂林大街二巷11号。
查明:根据宅基地证档案记载,1993 年 7 月 17 日,广州市海珠区新?蛘蛘?府向陈浩文核发穗海新字第403276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使用人陈浩文,宅基地座落为官洲村桂林外街21号(官洲经济联社出具证明宅基地座落实为官洲桂林外街26号),用地面积63 平方米,建筑面积63 平方米。1996 年5 月15 日,广州市海珠区新?蛘蛘?府向陈浩文核发穗海新字第026006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使用人陈浩文,宅基地座落为官洲村桂林大街二巷11号,用地面积32平方米,建筑面积32 平方米,存根上注记“遗失补发”,经广州市海珠区房屋安全鉴定所(海鉴函[2008]31号)鉴定官洲桂林大街二巷11号房屋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一九四九年前的建筑。
本局认为,根据1991年修正的《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乡(镇)、村居民兴建住宅用地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需要使用耕地的,必须从严控制。每户用地限额:平原地区,80 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 平方米以下;山区,150 平方米以下。但在人多地少地区和城市郊区以及乡(镇)非农业户,60 平方米以下。”相对人持有的穗海新字第026006号和穗海新字第403276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总用地面积95 平方米,违反了上述城市郊区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60 平方米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穗海新字第403276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00八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