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高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出租房屋不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违规租赁行为。鉴于本机关已责令你单位限期补办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但你单位逾期不补办,依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四章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人民币伍仟元整(大写)的罚款。
2.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天内到沙园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补办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如你单位对以上处罚有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你单位可以当场或于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