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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09〕3号)
来源:PG电子 发布时间:2009-02-22 16: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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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梁英德,男,住番禺区沙湾镇渡头周道街28号。

相对人:叶锦珍,女,住番禺区沙湾镇渡头周道街28号。

查明: 198694,梁荣向番禺县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沙湾镇渡头周道街28号房屋的所有权证, 19861027,番禺县人民政府向梁荣核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产权证号:粤房证字第111762号),房屋四至为东至梁英杰、南至陈珠、西至巷、北至巷。

19889月,梁英德、叶锦珍向番禺县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沙湾镇渡头周道街28号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1988920,番禺县人民政府向梁英德、叶锦珍核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产权证号:粤房证字第2740773号)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证号:番府集建字[1998]第11-002838号),房屋四至为东至梁英杰、南至陈珠、西至学校、北至学校。

本局认为:根据房屋四至记载,粤房证字第111762号《房屋所有权证》与粤房证字第2740773号《房屋所有权证》、番府集建字[1998]第11-00283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登记的房屋为同一间房屋,沙湾镇渡头周道街28号房屋存在房地产重叠登记的问题。番禺县人民政府已于1986年将该重叠房屋登记给梁荣,在该房产证仍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又于1986年核发同一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和用地使用证给梁英德、叶锦珍,造成同一房屋存在两个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违反了房地产权登记程序。后一发证行为不合法,番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登记过程中,因工作疏忽导致核准登记不当。根据《广州市农村房地产登记规定》第四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粤房证字第2740773号《房屋所有权证》和番府集建字[1998]第11-00283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的全部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OO九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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