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梁英德,男,住番禺区沙湾镇渡头周道街28号。
相对人:叶锦珍,女,住番禺区沙湾镇渡头周道街28号。
查明:
1988年9月,梁英德、叶锦珍向番禺县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沙湾镇渡头周道街28号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本局认为:根据房屋四至记载,粤房证字第111762号《房屋所有权证》与粤房证字第2740773号《房屋所有权证》、番府集建字[1998]第11-00283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登记的房屋为同一间房屋,沙湾镇渡头周道街28号房屋存在房地产重叠登记的问题。番禺县人民政府已于1986年将该重叠房屋登记给梁荣,在该房产证仍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又于1986年核发同一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和用地使用证给梁英德、叶锦珍,造成同一房屋存在两个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违反了房地产权登记程序。后一发证行为不合法,番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登记过程中,因工作疏忽导致核准登记不当。根据《广州市农村房地产登记规定》第四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粤房证字第2740773号《房屋所有权证》和番府集建字[1998]第11-00283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的全部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OO九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