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秦润兴,地址:本市天河区天河北路358号28C房。
相对人:陈永雄,地址:本市东山区东湖西路19号1408房。
查明:根据2005登记66214号登记案记载,本市天河区天河北路358号28C房,测量地号为D2320图5幅12地号。该房屋产权人是秦润兴。本局于2005年8月24日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广州市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书、借款协议和房地产抵押合同、抵押物价值评估协议书和抵押物清单等资料(委托书和借款协议、房地产抵押合同、抵押物价值评估协议书及抵押物清单经广州市越秀区公证处分别以(2005)穗越证内民字第7390号和7391号《公证书》进行了公证)核准登记,向陈永雄核发了粤房地他证字第C1285643号房地产他项权证。
2005年10月10日,广州市越秀区公证处作出《关于撤销(2005)穗越证内民字第7390号、7391号公证书的决定》,认定秦润兴所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等证明资料均属虚假及与事实不符,决定撤销(2005)穗越证内民字第7390号、7391号公证书。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申请办理2005登记66214号抵押登记案时提交的委托书和借款协议、房地产抵押合同、抵押物价值评估协议书及抵押物清单的公证书被广州市越秀区公证处依法撤销,并认定秦润兴所提供证明资料均属虚假及与事实不符。2005登记66214号抵押登记案存在当事人伪造有关证件、文件,采取非法手段获准登记的情形。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