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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11-04 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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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陈百善,男,身份证号码:4401111953*******2,户籍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官洲居仁大街一巷23号。
查明:根据宅基地证档案记载, 1998 年 10 月 27 日 ,广州市海珠区新?蛘蛘?府向陈百善核发穗海新字第012461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使用人陈百善,宅基地座落官洲村居仁里一巷23号,用地面积 63 平方米 ,建筑面积 220 平方米 。后该证换发为穗海新字第016319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016319号证证载内容与012461号证一致,但发证时间倒签为 1997 年 1 月 27 日 。据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官洲街派出所以及江南中街派出所证明,1993年至1999年间陈百善的户籍在广州市海珠区奋斗巷24号之一(江南中街行政辖区)。据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官洲街道办事处证明,陈百善在领取穗海新字第016319号及012461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时不具备以下身份:“1.海珠区官洲村村民;2.离婚后返回本村(海珠区官洲村)落户的原本村村民及其抚养的子女;3.回原籍乡村(海珠区官洲村)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退休干部;4.回家乡(海珠区官洲村)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
本局认为,根据1995年《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下列人员可申请使用宅基地:(一)本村有常住户口的村民;(二)离婚后返回本村落户的原本村村民及其抚养的子女;(三)回原籍落户的职工、复员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四)回家乡定居的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相对人不符合上述可以申请宅基地的身份条件。因此,相对人持有的穗海新字第016319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穗海新字第016319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00八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