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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国房法字[2006]5号
来源:PG电子 发布时间:2006-02-22 16: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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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广东珠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597号首层。

相对人:简镇康,广州市天河区新塘街园艺场C区十巷2号。

查明:根据2005登记63555号登记案记载,本市天河区林和街35号3002房,测量地号为D2319图16幅4地号。该房屋产权人是简镇康。本局于2005年8月12日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广州市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书》(经广东省公证处以(2005)粤公证内字第39964号公证书进行了公证)、《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典当(抵押)贷款合同》(经广东省公证处以(2005)粤公证内字第39965号公证书进行了公证)、《房地产典当贷款抵押物议价协议》等资料核准登记,向广东珠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核发了粤房地他证字第C1286245号房地产他项权证。

2005年11月23日,广东省公证处作出《撤销(2005)粤公证内字第39964号〈公证书〉的决定》((2005)粤公证撤字第18号)和《撤销(2005)粤公证内字第39965号〈公证书〉的决定》((2005)粤公证撤字第19号),认定上述《委托书》和《房地产典当(抵押)贷款合同》系不法分子伪造身份证明、产权证明等材料,冒用“简镇康”身份签署,该文件上简镇康的签名不属实,撤销(2005)粤公证经字第39964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自做成之日起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申请办理2005登记63555号抵押登记案时提交的《委托书》及《房地产典当(抵押)贷款合同》上的签名被广东省公证处认定系不法分子伪造身份证明、产权证明等资料,冒用“简镇康”身份签署。该《委托书》和《房地产典当(抵押)贷款合同》的公证书被广东省公证处依法撤销。2005登记63555号抵押登记案存在当事人伪造有关证件、文件,采取非法手段获准登记的情形。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粤房地他证字第C1286245号房地产他项权证。

如对本行政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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