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李流,女,汉族,1920年7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2200719184,住广州市东市南街32号。
相对人:王广尧,男,汉族,1961年4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2610404181,住广州市东市南街32号。
相对人:王广庆,男,汉族,1964年5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2640516183,住广州市东市南街32号。
现查明:越秀南路东市南街32号房屋(旧址:越秀南路东市南24号)原产权人为陈延、陈延光、冯义琴,建筑面积为:34.6066平方米。1970年,该房屋由本局抢修代管。1994年,住户王潮东还清修缮款后要求办理该房屋产权登记。本局以申请人没有任何原始买卖契证和产权证明为由驳回申请。后王潮东继承人李流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准予申请办理该房屋产权。
1994年5月7日,本局以穗国房复字[1994]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如下决定:一、撤销1994年3月26日作出的撤销申请人对本市越秀南路东市南街32号房屋产权登记申请的决定;二、准予李流等人共同登记该房屋产权;三、日后陈延、陈延光、冯义琴等三人及其法定继承人对该房屋提出产权主张并能提供充足证据,则该屋的产权归陈延等三人及其法定继承人。
2004年,李流、王广尧和王广庆三人依据穗国房复字[1994]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统字296717号房地产登记案号办理了上述房屋产权登记,分别领取了穗房证字第335550号房地产权证和817263、817264号房地产共有权证。
现冯义琴代理人陈宗琴提交了委托书、登记申请书、房地产所有证、房地产共有权执照等资料,对越秀南路东市南街32号产权归属提出异议并向本局申请产权主张。根据穗国房复字[1994]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第三点意见和《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统字296717号房地产登记记载的全部登记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O一O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