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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1]20号)
来源:PG电子 发布时间:2011-04-26 16: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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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对人:谭荣杰,地址:广州市北京路199号。

  相对人:谭荣伸,地址:广州市北京路199号

  查明:位于越秀区北京路199号房屋,原产权人谭朱嫦,核发有NO:0026365号《广州市房地产权属证明书》。

  1996年4月8日,谭荣伸、谭荣杰向本局申请办理该房屋的继承登记,称谭朱嫦已故,该房屋现由谭荣伸、谭荣杰等两人继承,并提交了〔96〕穗证内字第0360号《继承权公证书》、NO:0026365号《广州市房地产权属证明书》、广州市私有房屋及用地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等资料。本局以统字492936号立案,于1996年6月21日核准登记,分别向谭荣伸、谭荣杰核发了穗房地证字第270554号《房地产证》、穗房地共证字第021111号《房地产共有(用)证》。

  另查明:广州市公证处认定〔96〕穗证内字第0360号《继承权公证书》遗漏了继承人,于2004年8月2日作出《关于撤销〔96〕穗证内字第0360号〈继承权公证书〉的决定》,撤销了〔96〕穗证内字第0360号《继承权公证书》。

  本局认为:〔96〕穗证内字第0360号《继承权公证书》系谭荣杰、谭荣伸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的权属来源证明,现〔96〕穗证内字第0360号《继承权公证书》已被广州市公证处依法撤销,谭荣杰、谭荣伸办理该房屋登记的合法基础不复存在。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统字492936号房地产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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