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1〕27号)
相对人:广州市名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1023号名粤广场1210房
法定代表人:陈恩安
经查,2006年1月23日,你公司与广东省联谊实业发展总公司(名粤广场开发商)的物业管理部签订名粤广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期限自2006年1月23日起到2025年1月25日止。2009年1月19日,名粤广场首届业主委员会在我局海珠区分局备案。2010年1月26日,名粤广场业主委员会(下称业委会)根据名粤广场业主大会决定,选聘广州隆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隆嘉物业公司)为名粤广场新的物业管理单位,双方于2010年4月8日签订《名粤广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期限自2010年5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此后,业委会多次要求你公司退出名粤广场,并与其交接该广场的物业管理权,你司未按业委会要求及时退出。2011年1月24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1〕6号),责令你公司于2011年2月14日前退出名粤广场物业管理区域,但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你司逾期未退出名粤广场物业管理区域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及《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本局决定如下:
一、对你司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十五万元。你司应在“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规定的缴款截止日期内,前往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吊销你司三级(暂定一年)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