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曾志英,身份证号码:440107661103002,户籍地址:荔湾区民治大街28号103房。
查明:1999年11月,曾志英作为共同申请人(当时申请人为曾全、已故)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经荔湾区花地街道办事处初审,市国土房管局荔湾区分局会荔湾区民政局复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2000年1月,本办安排曾志英家庭入住廉租住房,房屋地址为天河区棠德西三街44号103房,使用面积40.4平方米。
2009年6月至2009年9月,曾志英家庭无正当理由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同时,曾志英家庭连续拖欠廉租住房租金3个月以上。
本办认为曾志英家庭无正当理由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和连续拖欠廉租住房租金3个月以上情况属实,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令第162号)第二十五条和《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本办决定:
收回曾志英家庭租住的廉租住房;自处理之日起,曾志英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曾志英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本办住房管理处(豪贤路193号12楼)办理退房手续。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