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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09〕65号)
来源:PG电子 发布时间:2009-11-01 16: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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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广州市汇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海珠区滨江东路931号汇美景台B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何志强
经查,广州市海珠区汇美景台业主委员会与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16日签订《汇美景台物业服务合同》。2009年10月21日,广州市海珠区汇美景台业主委员会函告你司于2009年10月31日退出汇美景台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并移交小区物业管理资料及财物。你司未于2009年10月31日退出汇美景台小区物业管理区域。
本局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你司的行为已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本局决定如下:
责令你司于2009年11月2日前退出汇美景台小区。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九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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