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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09〕72号)
来源:PG电子官网 发布时间:2009-11-02 16: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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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对人:郭值常,已故,粤房地证字第C2634135号房产证登记权属人。
  现查明:1988年9月25日,经过镇村地籍调查、审查、核实、公告和原番禺县公证处公证等程序,我局向郭刚、何仙、郭颂铭及郭杞良等四人核准登记了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石二村世北大街世芳巷12号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C2643260号)及土地证(证号:03-012767)。2004年5月13日,郭颂铭以郭值常(已故)名义申请办理该房屋的变更手续,2004年7月21日,我局审核后向其核发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C2634135号),将房屋权属人更正为郭值常。
  本局认为,由于郭值常已故,在权属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根据郭颂铭的申请以郭值常名义核发粤房地证字第C2634135房地产权证缺乏法律依据。根据《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粤房地证字第C2634135房地产权证。
  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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