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麦炽鸿
地址:东风西路120号悦湖阁1105房
相对人:王建华
地址:湖北省仙桃市毛嘴镇向阳居委会三组
查明:荔湾区龙津西路恩洲大巷92号之四502房(测量2110图4幅608地号)原产权人是胡凯帆,持有穗房地证字第0524094号《房地产证》。2001年4月10日,胡凯帆、王建华向本局原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该房屋的交易手续。经审核,房地产交易所于2001年4月20日向王建华核发了世字093388号《房屋交易登记证明书》。
2005年11月15日,王建华持穗房地证字第0524094号《房地产证》及世字093388号《房屋交易登记证明书》向本局申请该房屋的产权登记。经审核,本局于2005年11月29日核准登记,于同年12月27日向其核发了粤房地证字第C4165342号《房地产权证》。
期间,2005年12月10日,王建华向本局申请办理该房屋的变更、遗失及产权登记,称遗失了原业主产权证(穗房地证字第0524094号)及世字093388号《房屋交易登记证明书》,要求报失、办理产权,并将房屋地址变更为荔湾区龙津西路恩洲大巷105号502房。经审核,本局于2006年1月10日核准登记,于同年1月23日向王建华核发了粤房地证字第C4159733号《房地产权证》。
2006年1月17日,卢伟光、王建华持粤房地证字第C4165342号《房地产权证》等资料向本局申请办理荔湾区龙津西路恩洲大巷92号之四502房的转移登记。经审核,本局于2006年1月25日核准登记,于同年1月27日向卢伟光核发了粤房地证字第C4336547号《房地产权证》。
2006年2月25日,麦炽鸿、王建华持粤房地证字第C4159733号《房地产权证》等资料向本局申请荔湾区龙津西路恩洲大巷105号502房的转移登记。经审核,本局于2006年3月21日核准登记,同年3月27日向麦炽鸿核发了粤房地证字第C4429457号《房地产权证》。
本局认为:龙津西路恩洲大巷92号之四502房与龙津西路恩洲大巷105号502房实为同一房屋。王建华明知其于2005年11月15日已向我局申请了该房屋产权登记,并在提交了穗房地证字第0524094号《房地产证》的情况下,还于2005年12月10日谎称遗失了穗房地证字第0524094号《房地产证》,要求报失、办理产权登记,隐瞒了申请登记的房屋地址荔湾区龙津西路恩洲大巷105号502房与荔湾区恩洲大巷92号之四502房为同一间房屋的事实,该行为已构成隐瞒真实情况,采取非法手续获准登记。其通过非法手段骗取登记所获取的粤房地证字第C4159733号《房地产权证》依法应当撤销。同时,鉴于该证基于转移登记已被注销,麦炽鸿通过转移登记所获取的粤房地证字第C4429457号《房地产权证》已丧失合法来源。王建华与麦炽鸿申请该房屋转移登记时,该房屋实际已转让给卢伟光所有,并办理了产权登记。因此,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粤房地证字第C4429457号《房地产权证》所列全部登记事项。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