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梁荫贤,身份证号码:440103420417391,户籍地址:越秀区越秀南路89号之二。
查明:梁荫贤家庭,一家三口(梁荫贤之妻张润蝶为共同申请人),是越秀区珠光街居民,原住市民政局公房,地址为越秀区越秀南路89号之二,居住面积10平方米。2001年4月,梁荫贤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经越秀区珠光街道办事处初审,市国土房管局越秀区分局会越秀区民政局复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2002年2月,本办安排梁荫贤家庭入住廉租住房,房屋地址为天河区棠德西三街44号902房,居住面积37.52平方米。
2008年3月至2009年9月,梁荫贤之妻张润蝶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借给李松珍居住,李松珍负责交纳物业管理费和水电费。
本办认为梁荫贤之妻张润蝶违规出借廉租住房情况属实,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令第162号)第二十五条和《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本办决定:
收回梁荫贤家庭租住的廉租住房;自处理之日起,梁荫贤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梁荫贤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本办住房管理处(豪贤路193号12楼)办理退房手续。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