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卢爱珍,身份证号码:440105280104422,户籍地址:海珠区凤凰二街12号204房。
查明:2003年4月,卢爱珍作为共同承租人(原申请人为李永江、已故)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经海珠区龙凤街道办事处初审,市国土房管局海珠区分局会海珠区民政局复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2003年12月,本办安排卢爱珍家庭入住廉租住房,房屋地址为海珠区聚德东路52号102房,使用面积25.57平方米。
2008年9月至2009年8月,卢爱珍家庭无正当理由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
本办认为卢爱珍家庭无正当理由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情况属实,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令第162号)第二十五条和《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本办决定:
收回卢爱珍家庭租住的廉租住房;自处理之日起,卢爱珍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卢爱珍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本办住房管理处(豪贤路193号12楼)办理退房手续。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