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黄开贵,身份证号码:440921510321212,户籍地址:白云区三元里飞蛾广铁一段桥队集体户。
查明:2008年3月,黄开贵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经白云区三元里街道办事处初审,市国土房管局白云区分局会白云区民政局复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2009年4月,本办安排黄开贵家庭入住廉租住房,房屋地址为白云区金沙洲新社区民和一巷25号703房,使用面积40.76平方米。
2009年5月至2009年10月15日,黄开贵家庭无正当理由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
本办认为黄开贵家庭无正当理由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情况属实,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令第162号)第二十五条和《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本办决定:
收回黄开贵家庭租住的廉租住房;自处理之日起,黄开贵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黄开贵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本办住房管理处(豪贤路193号12楼)办理退房手续。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