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李六郎、李德良,李六郎身份证号码:4401046*******3,户籍地址:越秀区泰康街积艮巷8号。
查明:李六郎、李德良家庭申请时一家三口(原申请人为黄玲有,已于2005年去世,共同申请人为其儿子李六郎、孙子李德良),是越秀区人民街居民,原住侨房地址为越秀区泰康街积艮巷8号,居住面积16平方米。1999年11月,李六郎、李德良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经越秀区人民街道办事处初审,市国土房管局越秀区分局会越秀区民政局复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1999年12月,本办安排李六郎、李德良家庭入住廉租住房,房屋地址为天河区棠德西三街44号404房,居住面积41.95平方米。
2009年3月至2009年9月,李德良将承租的廉租住房以叫人看房的名义借给其朋友刘汉献居住。同时,李六郎和李德良作为共同申请人连续拖欠廉租住房租金3个月以上。
本办认为李六郎和李德良违规出借廉租住房和连续拖欠廉租住房租金3个月以上情况属实,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令第162号)第二十五条和《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本办决定:
收回李六郎和李德良家庭租住的廉租住房;自处理之日起,李六郎和李德良5年内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李六郎和李德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本办住房管理处(豪贤路193号12楼)办理退房手续。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