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G电子

首页 > 业务信息 > 不动产登记
行政处理决定书(穗住保字〔2009〕33号)
来源:PG游戏试玩 发布时间:2009-10-20 16:00:00 浏览次数:-
  • 分享到

  相对人:丁伟才,身份证号码:440104530918283,户籍地址:越秀区惠福西路219号。
  查明:2003年4月,丁伟才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经越秀区大新街道办事处初审,市国土房管局越秀区分局会越秀区民政局复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2003年12月,本办安排丁伟才家庭入住廉租住房,房屋地址为海珠区聚德东路58号104房,使用面积27.64平方米。
  2008年9月至2009年8月,丁伟才家庭无正当理由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
  本办认为丁伟才家庭无正当理由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情况属实,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令第162号)第二十五条和《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本办决定:
  收回丁伟才家庭租住的廉租住房;自处理之日起,丁伟才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丁伟才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本办住房管理处(豪贤路193号12楼)办理退房手续。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AG真人 皇冠体育 世界杯下注 易世博 LOL官方投注平台